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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强社会保障,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残疾人就业安置推广应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正式实施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政策。
据了解,该政策主要包括以下
一、范围与对象
该政策适用于有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残疾人个人就业创业。
二、退税标准
享受退税优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将在雇佣残疾人时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残疾人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福利费等,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计入所得税抵扣项目,从应纳所得税中扣除。
对于残疾人个人就业创业的情况,可以按实际缴纳社保费用的50%计入抵扣项目,从应纳所得税中直接扣除。
三、备案与申报
享受退税优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获得相关证明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时间不少于6个月,按照规定向残疾人支付了工资和社保费用等;未发生违反劳动用工规定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残疾人个人就业创业的情况,则需将缴纳社保费等相关证明材料报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四、优惠期限
该政策优惠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届时将视情况予以延长。
经过多年的努力,随着社会的不断开放和进步,残疾人就业问题逐渐得到了程度上的缓解和改善。而此次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政策的出台,无疑将为更多的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的就业机会和安置服务,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为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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