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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怎么算?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政策的公告》,对原有政策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旨在更好地支持残疾人就业和融入社会。


根据公告,残疾人就业安置单位自首次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开始后,连续12个月或以上正常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其中被安置的残疾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的,可根据其实际按月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按照15%的税率计算,确定退还的退税额度上限。其中上限退税额度不能超过该单位被安置的残疾人员实际获得的收入、工资、福利待遇等。


此外,公告还规定,残疾人福利企业如同样符合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政策的相关条件,可享受退税政策。退税期限为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连续12个月。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此次修改完善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政策,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和自我实现能力,也是我国秉持着以人为本、平等发展的理念下的一次实际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申报退税时,退税单位需提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各项证明和材料,并受税务机关审查,确保符合政策标准后,方可享受退税政策。退税期限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总之,此次完善的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政策,将有力地推动残疾人参与社会生产和创建自我发展环境,有利于我国残疾人事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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