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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安置企业,在三年内,按照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纳税额的30%给予退税支持,退税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额的50%。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主创业的,同样可以享受退税支持。
通知同时对退税条件、申请材料、审核流程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企业需提供由残疾人就业安置机构出具的《残疾人就业安置证明》等相关材料,经税务机关核定后,方可享受退税支持。此外,税务机关还将对享受退税支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支持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专家表示,此次通知的出台,有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鼓励企业积极招用残疾人,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融入社会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优化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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