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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宣布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此次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政策的实施,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为非公有制经济和残疾人就业创业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据悉,此次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自然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企业。其中,自然人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通过聘用残疾人实现退税,可享受退税金额不超过实际给予残疾人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金额之和。
而对于残疾人就业创业企业,其享受的退税政策则更加优惠。据《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企业,可以按年度人均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费用的30%抵扣企业所得税。
此外,《通知》还明确指出,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在聘用残疾人后,可享受一定额度的财政奖励资金。具体补助标准根据所在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为每名残疾人每个月300元至500元不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政策不仅支持残疾人直接就业,还鼓励非公企业通过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残疾人就业等间接渠道推动残疾人就业。这一点对于残疾人就业的拓展和多元化具有积极意义。
据了解,此次政策的实施,对残疾人就业创业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可以帮助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进一步增强其自豪感和融合感。同时,对于非公有制企业来说,此次政策的推行也将有效缓解用工压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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