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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怎么算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的计算方法及申报程序,加强了对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的管理。


通知中指出,残疾人就业安置企业在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安置时,可申请享受退税。所得税按照企业实际提供岗位数量、岗位月薪和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个条件综合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实际提供岗位数量计算


实际提供岗位数量=残疾人就业安置企业引进或重新安置的残疾人员数量,其中以安装工位或设备符合残疾人员工作条件的为准。


2. 岗位月薪计算


岗位月薪=残疾人工资总额/实际提供岗位数量;其中残疾人工资总额为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管理部门规定支付的残疾人工资总额。


3. 劳动者月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全年度纳税前收入总额/纳税人数;其中纳税前收入总额包含且不限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纳税人数为企业实际纳税人数。


通知中强调,残疾人就业安置企业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先扣减应纳税金额,再申请退税。退税金额以所得税应纳税额为上限,退税比例为实际提供岗位数量、岗位月薪和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个条件按比例合理综合计算。同时,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纳税资料和证明材料。


这一通知的发布,将为残疾人就业安置企业提供更明确的退税政策指导,有利于增强企业的信心和积极性,促进残疾人就业安置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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