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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政策文件系列-第四篇 粤残联[2018] 32号&政策解答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解答》


 


政策关键内容概述:


1、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 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 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安排残疾 人就业人数总和/12 个月;


 


3、申请办理保障金缓减免的规定时间: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4、减缴条件:


①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 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导致亏损;


②用人单位连续两年亏损,且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 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0.75%,每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 资不高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


 


5、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如何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1990年1月1日)第四条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是多少:


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备注:这两份文件是一脉相承的,粤残联[2018]32号文,是广东省残联和税局在2018年3月8日,为规范广东省残保金征收出台的文件,而广东省残保金政策解答则是2018年8月,由广东省税局发布在官网上对32号文的细则解答,对残保金政策涉及的常见问题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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