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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公告》,符合条件的单位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的单位可以按照当年度实际投入资金的50%加计扣除相应支出,具体扣除范围包括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就业介绍、聘用残疾人劳动者的辅助用品购置等。
二、聘用残疾人的单位,如其同时享受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还可以按照聘用残疾人人数的一定比例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聘用视障人员和听力语言残疾人的,每人每月可按照其工资收入的50%扣除。
三、生产、批发、零售、餐饮等企业、单位在销售残疾人自主就业产品时,可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同时,《公告》还对促进残疾人就业退税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说明。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当年度实际投入资金的50%加计扣除相应支出,并在扣除时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同时,聘用残疾人的单位如果在当年度实际缴纳培训费用等方面的支出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50%,可以将多出部分退化为税点。
专家表示,《公告》的出台有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提供更广阔的就业机会,同时也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未来,相信这一政策将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落实和推广,为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迈出更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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