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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残疾人就业安置单位和纳税人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残疾人就业安置单位可按照残疾人就业安置人数和年平均工资标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享受相应的减免税额。具体而言,当单位雇佣残疾人人数在20人以下时,每雇佣一名残疾人可按当地年平均工资标准按比例抵扣当年应纳税额的具体百分比;当单位雇佣残疾人人数在20人及以上时,每雇佣一名残疾人可按当地年平均工资标准按比例抵扣当年应纳税额的具体百分比。同时,残疾人就业安置单位需在纳税申报时提供残疾人就业安置证明及残疾人就业和培训情况。
而对于纳税人,若其对残疾人就业安置单位免费提供劳务,则可依据其所获得收入按比例抵扣当年应纳税额的具体百分比。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需在劳务报酬支付时收到残疾人就业安置证明并进行备案。
此外,通知还规定,残疾人就业安置单位每年应当对使用残疾人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在所在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网站公示有关情况。
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和人才培训工作的重视和关注,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助于推动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的开展,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融入社会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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