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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向全国发布通知,宣布将对通过残疾人就业安置服务机构安置就业的单位,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务优惠退税。
根据通知要求,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退税:
1.使用残疾人劳动力,且直接或间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
2.使用残疾人劳动力,但是不是直接或间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如聘用残疾人的中介机构、残疾人就业安置服务机构等)。
退税金额为企业使用残疾人劳动力的支付额,支付额=残疾人实际领取的工资(包括五险一金等社保费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服务费用(含残疾人就业安置的相应服务费用)。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自行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并附上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材料提出税务优惠申请。
此项政策的实施有望进一步促进社会对于残疾人就业的关注和重视,鼓励更多企业使用残疾人劳动力,提升残疾人就业安置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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