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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残疾人就业安置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以享受退税优惠政策。
退税比例
同一个残疾人就业单位,按照所采取或者承包的就业安置方式发生的工资支出总额的 50% 予以免税,若工资支出总额低于城市居民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城市居民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工资支出总额。
如何计算退税额
以某残疾人就业单位为例,该单位总工资支出为 100 万元,按照 50% 的免税比例,将可以免税的工资支出部分为50万元。
然后,需要在此免税基础上申报增值税(或旧版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退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当月增值税销售额:80 万元 当月增值税进项额:60 万元 当月营业税销售额:20 万元 当月营业税进项额:15 万元
应退增值税额 = 80 万元 × 17% ÷(1+17%)= 13.56 万元
应退营业税额 = 20 万元 × 5% = 1 万元
总应退税额 = 13.56 万元 + 1 万元 =14.56 万元
减去可以免税的工资支出部分50万元,实际可退税部分为14.56万元-50万元= 4.56万元。
因此,该企业一次性可获得的退税额为 4.56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采取以租代购或租赁等方式设立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标准确定租赁费用,以及承担一定的劳动保障义务。
总之,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的计算相对较为复杂,具体应根据所涉及的税种、税率、免税比例等进行逐一核算,以得出相应的退税额。此外,企业应注意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更新和变化,以确保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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