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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优化残疾人就业安置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安置企业给予增量退税和固定补贴。
对于残疾人就业安置企业,其在用工方面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即可享受优惠:
(一)用工人数中残疾人人数占比达到50%以上,并且残疾人从业人员人均工资在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下的;
(二)用工人数中残疾人人数占比达到30%以上,并且按每个残疾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交纳财政部门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其用工中残疾人人数和人均工资、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分别给予增量退税和固定补贴。
增量退税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人数和人均工资水平,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在原有纳税基数上多退几万元。不过,增量退税的最高金额不超过纳税人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固定补贴的额度是每个残疾人每月1500元,按照用人单位2018年度每个月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数再乘以1500元进行计算。企业的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 它2018年度所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
这一政策的出台,显然是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建立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也为残疾人就业安置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为这些企业发挥社会责任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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