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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怎么算?税务总局发布具体实施办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残疾人就业安置单位享受退税政策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底发布《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残疾人就业安置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享受退税政策。


《实施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安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及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应享受的退税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享受的退税金额=(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符合条件残疾人就业人数×20%


其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在残疾人就业安置单位的正常用工人员中,由残疾人聘用的人员数。减免税额,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税务减免政策中享受的减免税款金额。


该《实施办法》还对申报、审核、查验等程序作了详细规定,要求申请退税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手续。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单位的退税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安置单位进行了免除和减轻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专家表示,该《实施办法》的发布,将有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全社会对于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优化税收政策、引导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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