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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政策出台,促进包容性就业

随着国家对包容性就业的重视,残疾人就业问题逐渐受到关注。为鼓励企业与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政策的通知》,从税收方面推进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通知》,残疾人就业安置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


一是原则上采取劳动合同形式,确保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三是为残疾人提供岗位培训、技能提升、职业发展等支持和帮助;


四是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由其扣缴的应纳税款。


针对采取残疾人就业安置的单位,其按照有关规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应予扣除的残疾人就业单位实际支付的直接费用,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全额扣除。


如若企业所得税实际应纳税额为负数时,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退税额度按照残疾人就业安置人员实际支付的直接费用乘以适用的税率计算得出。退税不得超过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通知》明确指出,在申请享受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政策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残疾人保障、劳动就业和税收等各项法律法规,必须提供完备的残疾人就业安置相关材料,包括工资福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残疾人身份证明等。


有关专家认为,此次出台的政策将为企业及单位提供更有力的政策支持,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就业,促进社会融合。同时,政策执行要求实际支付的直接费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确保残疾人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有助于提高企业对残疾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信任感,充分发挥残疾人员的劳动能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市场的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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