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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政策出台,助力残疾人就业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社会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残疾人联合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政策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明确,对通过城镇和农村残疾人就业安置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按实际安置就业人数给予一定额度的税前扣除或实行退税政策。具有六个月以上且未满一年的安置就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当月起计算,每人在每月2000元以下部分给予税前扣除;2000元以上每月部分给予退还所缴纳的增值税。


据悉,此项政策贯彻了“就业优先、公共就业服务和个人就业竞争相结合、优先支持企业直接雇佣残疾人”的方针,旨在解决残疾人就业难、就业质量低的问题,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和社会参与度。《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支持制度,完善涉及退税的政策、流程和管理制度等,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据了解,此项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而据《通知》要求,各省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每年公布全年实施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情况。


此外,《通知》还规定,对失业证明上标注残疾等级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其就业期间,所在用人单位给予扣减社会保险费用政策。


残疾人就业是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但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残疾人就业面临着巨大困难。此次政策的出台,不仅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也为残疾人赢得了更多社会尊重和公平机会,有助于全面提升残疾人的融合程度和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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