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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国家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就业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通知》,其中特别提到了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政策。
根据通知,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享受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政策:
1.残疾人从业人员占企业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5%及以上的单位。
2.聘用残疾人,或者将残疾人转到另一个单位就业的,请接受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安置的人员。
3.从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相关的行业。
退税金额将按照符合条件单位聘用或者安置残疾人的年度总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
此外,通知还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退役士兵、农民工、流动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安置问题也做出相关规定。
此项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聘用更多的残疾人,营造更加包容的社会氛围,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也使得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享受退税政策获得相应的经济支持。
据悉,此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当地税务局申请享受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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